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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验收易出现的几项问题

发布时间:2023/9/5 16:37:59人气: 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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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大部分依赖采购人实施验收,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现行的操作程序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有的真空地带。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力、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一、“重招标、轻验收”

     “重招标、轻验收”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中普遍存在。政府采购一采了之,对于后期的执行阶段,就单纯依靠采供双方按照合同进行。有些供应商为了追求利益,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验收监督等因素,采取以次充好、变更内部设备、私改中标品牌与配置等形式,破坏政府采购工作,欺骗采购人,不择手段地追逐**大利润,严重损害政府与采购人的利益。不少供应商履约意识不强,施工经验不足,技术力量薄弱,质量观念淡漠。为谋取中标,往往采取以**好承诺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中标后为挽回损失在施工中不择手段偷工减料。这不但给企业自身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从而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责不明确

       大多数因采购单位与招标公司之间未明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由哪一方组织,招标公司通常承接采购业务后只负责代理招标业务,在后期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基本不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进行验收,采购人只能粗浅的对合同进行履约验收。因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在《政府采购法》中,验收主体未明确界定验收程序标准也不明确,采购人自己进行验收是否存在未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未制定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制度。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验收不够超脱和公正,难免出现漏洞。再者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存在难点,监督手段难以实施或不够**。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缺乏有效手段。采购人内设采购、验收及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也不够明确,缺少内控管理导致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履约验收存在管理缺失。

三、程序不规范

       验收过程不公开,具体验收人与使用者相互脱节,缺乏群众监督,有些采购单位验收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双方达成默契,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降低产品质量与配置,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另外,验收工作中,部分采购项目存在供货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等问题。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所以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验收,而无法通过有效手段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判别影响了验收结果的准确性。此外,有些政府采购环节中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有效举措,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程序不规范导致验收工作形同虚设,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而且给政府采购项目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四、缺少第三方介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在具体实施时,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履约验收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大多采购单位都自行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自行组织验收,一方面,采购单位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无法进行准确公允的评判,不能保证验收的效果可能导致验收疏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主导;另一方面没有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介入,给采购单位权利寻租提供便利,可能导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等,这都给腐败提供了适宜的温床。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验收机构实施验收非常必要。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验收质量,让政府采购更公开、公平、公正,相信河南信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专业,选择信卓,给你安心,给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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